[{"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house-105-1-land-tax-law-021":3},{"subject":4,"subjectSlug":5,"subjectKicker":6,"subjectShort":7,"subjectMcqNote":8,"question":9,"related":25,"sameNumber":50,"hasEssay":24},"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land-tax-law","土地法與土地稅法 · Land & Land Tax","土地法與土地稅法","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id":10,"webId":11,"year":12,"session":13,"subject":4,"number":14,"stem":15,"options":16,"answer":21,"answerNote":22,"lawYear":12,"explanation":23,"freq":13,"indexable":24},"house-105-1-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021","house-105-1-land-tax-law-021",105,1,21,"有關已辦理過地籍測量之地區，實施地籍圖重測與土地複丈之原因與目的，下列何者正確？",{"A":17,"B":18,"C":19,"D":20},"地籍圖重測之原因包括地籍原圖破損、滅失等重大原因","土地複丈之原因包括原土地測量疏失、比例尺變更等原因","地籍圖重測之目的為訂正地籍原圖","土地複丈之目的為重新測製新的地籍原圖","A",null,"本題考點：《土地法》第 46-1 條所定地籍圖重測的原因，以及重測與土地複丈在目的上的分工。\n【正解理由】《土地法》第 46-1 條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A項所稱的地籍原圖破損、滅失等重大原因，正是該條明列的重測事由，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地籍原圖破損、滅失，連同比例尺變更及其他重大原因，都是《土地法》第 46-1 條所定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事由。\n(B) 錯誤。比例尺變更是《土地法》第 46-1 條所列的重測原因，不是複丈的原因；複丈是就個別土地的具體事由所為的測量，同法第 46-3 條第二項即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時，得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為例。\n(C) 錯誤。依《土地法》第 46-1 條，重測是「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其成果是重新測製的地籍圖，並據同法第 46-3 條第三項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在原圖上訂正是複丈的功能，不是重測的目的。\n(D) 錯誤。重新測製新的地籍原圖是重測的目的；複丈的目的在就特定土地的界址、面積予以查明並據以訂正地籍圖。本項與C項恰是把兩者的目的對調。\n【記憶點】重測＝整區重新測製新圖，複丈＝單筆查明訂正舊圖；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都走重測。",true,[26,30,34,38,42,46],{"webId":27,"stem":28,"number":29,"year":12,"session":13},"house-105-1-land-tax-law-020","甲有 A 耕地一筆，在 99 年 8 月 8 日將 A 地出租於乙，於租賃期間，A 地被徵收並經徵收執行機關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需用土地人丙所有，乙得否主張其為優先購買權人，因而請求塗銷 A 地的該登記？",20,{"webId":31,"stem":32,"number":33,"year":12,"session":13},"house-105-1-land-tax-law-022","甲向乙承租 A 地耕作，租約未經公證，租期自 99 年 1 月 28 日起至 106 年 1 月 27 日止，而乙於租期內將系爭 A 地以 60 萬元出售予丙，並於 101 年移轉予丙。乙雖未以書面通知甲行使先買權，然其確曾以口頭通知甲，而為甲所明確知悉，甲卻故意壓低價格，明示不願以 60 萬元購買，僅欲以 50 萬元買受，未行使先買權，並經證人證實上開情事。甲已知悉系爭買賣條件，待系爭 A 地價格上漲 3 倍餘後，以數年前之價格主張優先承購，有無理由？",22,{"webId":35,"stem":36,"number":37,"year":12,"session":13},"house-105-1-land-tax-law-019","甲將其 A 屋賣給乙，但尚未為移轉登記，關於乙就 A 屋的移轉請求權申請預告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9,{"webId":39,"stem":40,"number":41,"year":12,"session":13},"house-105-1-land-tax-law-023","平均地權條例對於農業用地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23,{"webId":43,"stem":44,"number":45,"year":12,"session":13},"house-105-1-land-tax-law-018","甲、乙、丙、丁、戊等五人分別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均等。下列何者錯誤？",18,{"webId":47,"stem":48,"number":49,"year":12,"session":13},"house-105-1-land-tax-law-024","甲於 105 年 9 月 1 日將其 A 屋和其坐落的 B 地出售於乙。在未有特約的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24,[51,55,59,63,67],{"webId":52,"year":53,"stem":54,"number":14},"house-114-1-land-tax-law-021",114,"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土地非屬於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之土地？",{"webId":56,"year":57,"stem":58,"number":14},"house-113-1-land-tax-law-021",113,"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累進起點地價，下列何者正確？",{"webId":60,"year":61,"stem":62,"number":14},"house-112-1-land-tax-law-021",112,"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對私有空地之處置，下列何者錯誤？",{"webId":64,"year":65,"stem":66,"number":14},"house-111-1-land-tax-law-021",111,"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需用土地人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將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逾期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法律效力為何？",{"webId":68,"year":69,"stem":70,"number":14},"house-110-1-land-tax-law-021",110,"平均地權條例第 74 條規定，依第 26 條規定限期建築之土地，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接到限期使用通知後，與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協議建築、增建或改建；協議不成時，得終止租約、借貸或撤銷地上權。下列何者是規範中的情形？",1786689133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