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51},["ShallowReactive",2],{"q-house-105-1-land-tax-law-026":3},{"subject":4,"subjectSlug":5,"subjectKicker":6,"subjectShort":7,"subjectMcqNote":8,"question":9,"related":25,"sameNumber":50,"hasEssay":24},"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land-tax-law","土地法與土地稅法 · Land & Land Tax","土地法與土地稅法","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id":10,"webId":11,"year":12,"session":13,"subject":4,"number":14,"stem":15,"options":16,"answer":21,"answerNote":22,"lawYear":12,"explanation":23,"freq":13,"indexable":24},"house-105-1-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026","house-105-1-land-tax-law-026",105,1,26,"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土地房屋交易所得稅之敘述，何者正確？",{"A":17,"B":18,"C":19,"D":20},"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 103 年 1 月 1 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並持有期間少於 2 年者，應予課徵所得稅","於 103 年 1 月 1 日之次日後取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應予課徵所得稅","交易前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應免納所得稅","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改良物，應予課徵所得稅","A",null,"本題考點：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適用範圍，關鍵在取得日與持有期間的雙重門檻，以及免稅事由。\n【正解理由】依《所得稅法》第 4-4 條第一項，個人及營利事業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符合「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或「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同法第 14-4 條至第 14-8 條及同法第 24-5 條規定課稅。本項所述正是第一項第一款的兩個要件，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取得日在 103 年 1 月 1 日之次日以後、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兩要件齊備即落入課稅範圍。\n(B) 錯誤。《所得稅法》第 4-4 條第三項明定，該條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n(C) 錯誤。自住免稅另有《所得稅法》第 4-5 條第一項第一款的完整要件：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六年，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六年內未曾適用，並以免稅所得額四百萬元為限，僅憑交易前未出租供營業尚不足以免稅。\n(D) 錯誤。《所得稅法》第 4-5 條第一項第三款明定，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免納所得稅。\n【記憶點】「103 年跨年取得加持有未逾兩年」或「105 年以後取得」，二者居其一即入房地合一。",true,[26,30,34,38,42,46],{"webId":27,"stem":28,"number":29,"year":12,"session":13},"house-105-1-land-tax-law-025","A 地及坐落其上之 B 屋原同屬甲所有。甲僅將 B 屋贈與並移轉給乙，乙以 B 屋設定抵押權給丙，其後，法院拍賣 B 屋而由丁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25,{"webId":31,"stem":32,"number":33,"year":12,"session":13},"house-105-1-land-tax-law-027","甲有 A 地一筆，關於「甲同意 A 地無償供不特定公眾通行」的資訊，依相關規定與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27,{"webId":35,"stem":36,"number":37,"year":12,"session":13},"house-105-1-land-tax-law-024","甲於 105 年 9 月 1 日將其 A 屋和其坐落的 B 地出售於乙。在未有特約的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24,{"webId":39,"stem":40,"number":41,"year":12,"session":13},"house-105-1-land-tax-law-028","依相關規定與實務見解，關於地權與地用的敘述，下列何者最正確？",28,{"webId":43,"stem":44,"number":45,"year":12,"session":13},"house-105-1-land-tax-law-023","平均地權條例對於農業用地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23,{"webId":47,"stem":48,"number":49,"year":12,"session":13},"house-105-1-land-tax-law-029","A 地原地目為「田」，經所有權人甲申請變更地目為「建」，嗣乙地政事務所認該地目變更係屬違法，請示丙縣政府如何處理，俟丙決議後，乙乃依丙決議之原則，維持「建」地目之登記，惟於 A 地之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並通知甲。依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見解，甲如不服該註記，是否得循行政訴訟途徑請求救濟？",29,[],1786689133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