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house-111-1-land-tax-law-017":3},{"subject":4,"subjectSlug":5,"subjectKicker":6,"subjectShort":7,"subjectMcqNote":8,"question":9,"related":25,"sameNumber":50,"hasEssay":24},"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land-tax-law","土地法與土地稅法 · Land & Land Tax","土地法與土地稅法","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id":10,"webId":11,"year":12,"session":13,"subject":4,"number":14,"stem":15,"options":16,"answer":21,"answerNote":22,"lawYear":12,"explanation":23,"freq":13,"indexable":24},"house-111-1-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017","house-111-1-land-tax-law-017",111,1,17,"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有關其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7,"B":18,"C":19,"D":20},"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國民住宅用地得以讓售","安置原住戶所需土地得以讓售","可供建築土地依規定標租時，其期限不得逾二十五年","D",null,"本題考點：《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規劃整理後的處理方式，以及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的期限上限。\n【正解理由】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五項，「依第一項第五款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九十九年」，上限是九十九年，不是二十五年；本題問敘述錯誤者，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應領回面積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n(B) 敘述正確。同法第 44 條第一項第四款明列國民住宅用地得以讓售。\n(C) 敘述正確。同法第 44 條第一項第四款一併規定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n(D) 敘述錯誤。其餘可供建築土地依同法第 44 條第一項第五款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其期限依同條第五項不得逾九十九年，二十五年與條文不符。\n【記憶點】區段徵收剩餘可建築土地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期限的天花板是九十九年。",true,[26,30,34,38,42,46],{"webId":27,"stem":28,"number":29,"year":12,"session":13},"house-111-1-land-tax-law-016","依土地法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發生下列何種情形時，出租人不得收回？",16,{"webId":31,"stem":32,"number":33,"year":12,"session":13},"house-111-1-land-tax-law-018","甲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他在 A 市持有已長達 10 年的 1 筆面積為 300 坪土地，於民國（下同）107 年間參加自辦市地重劃。該自辦市地重劃區於 110 年 6 月 1 日完成分配公告程序後，在 110 年 10 月 1 日完成重劃土地登記，在 110 年 10 月 20 日完成土地交接，甲取回 150 坪土地，重劃後評定價格每坪為 30 萬元。甲在 111 年 5 月 1 日趁土地高價時將 150 坪土地全數出售，每坪售價 40 萬元。請問甲依法要繳多少稅率的房地交易所得稅？",18,{"webId":35,"stem":36,"number":37,"year":12,"session":13},"house-111-1-land-tax-law-015","依土地法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下列何者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15,{"webId":39,"stem":40,"number":41,"year":12,"session":13},"house-111-1-land-tax-law-019","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應如何處理？",19,{"webId":43,"stem":44,"number":45,"year":12,"session":13},"house-111-1-land-tax-law-014","依土地法第 17 條規定，下列何項土地得租賃於外國人？",14,{"webId":47,"stem":48,"number":49,"year":12,"session":13},"house-111-1-land-tax-law-020","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案件，在登記尚未完畢前，登記機關接獲法院為何種囑託登記時，應即改辦之？",20,[51,55,59,63,67],{"webId":52,"year":53,"stem":54,"number":14},"house-114-1-land-tax-law-017",114,"依土地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應依規定辦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webId":56,"year":57,"stem":58,"number":14},"house-113-1-land-tax-law-017",113,"甲乙丙丁戊共有 A 地，持分各五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擬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將 A 地出售予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webId":60,"year":61,"stem":62,"number":14},"house-112-1-land-tax-law-017",112,"依土地法之規定，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所需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下列何種用途不屬之？",{"webId":64,"year":65,"stem":66,"number":14},"house-110-1-land-tax-law-017",110,"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經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得核准為臨時使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何處？",{"webId":68,"year":69,"stem":70,"number":14},"house-109-1-land-tax-law-017",109,"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178668913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