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如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請求之補償,下列何項為正確?

  1. A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
  2. B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查估之市價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
  3. C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之三分之一
  4. D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查估之市價之三分之一

正解 C — 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之三分之一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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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市地重劃逕為註銷耕地租約後,承租人向出租人請求補償的計算基準。

正解理由

《平均地權條例》第 63 條第一項規定,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同條第二項第一款接著規定「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計算基準是公告土地現值本身,中間並沒有先減除土地增值稅這一步,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錯誤。先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再取三分之一,是《平均地權條例》第 77 條第一項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的補償公式,不是市地重劃註銷租約所適用的公式。
  2. B錯誤。查估之市價是《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第一項徵收補償地價的基準,本項又疊上扣除土地增值稅的步驟,兩處都與《平均地權條例》第 63 條第二項第一款不符。
  3. C正確,為本題所選,與《平均地權條例》第 63 條第二項第一款逐字相符。
  4. D錯誤。《平均地權條例》第 63 條第二項第一款寫的是公告土地現值,不是查估之市價。

記憶點

重劃註銷租約,按公告土地現值的三分之一補償,不扣土地增值稅。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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