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單選
甲未依法繳納契稅,請問目前應移送何處強制執行?
- A普通法院
- B行政法院
- C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
- D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正解 C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3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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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契稅逾期未繳納時的強制執行機關,也就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欠稅案件的移送對象。
正解理由
依《契稅條例》第 25 條,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怠報金者,即應移送強制執行;至於移送何處,同屬地方稅的《土地稅法》第 53 條逐字寫明「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土地徵收條例》第 28 條第三項亦規定逾期未遷移者依行政執行法執行,可見此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機關為行政執行分署,故選 C。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土地稅法》第 53 條已於 110 年 6 月修正,該條現僅規定未於限繳日期內繳清者應加徵滯納金,加徵成數與移送機關均不再寫在條文裡。
逐項排除
- A錯誤,普通法院辦理的是民事強制執行,欠繳契稅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循此途。
- B錯誤,行政法院職司行政訴訟之審判,並非執行欠稅之機關。
- C正確,即《土地稅法》第 53 條所明定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
- D錯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職司國有財產之管理與處分,與稅款之強制執行無涉。
記憶點
欠稅逾三十日不是上法院,是移送行政執行分署。
本題涉及的《土地稅法》第 53 條(110 年 6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