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4 單選

甲、乙、丙、丁、戊、己等六人分別共有 A 地,其中的甲、乙、丙、丁將 A 地全部出賣給戊。依近年最高法院判決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乙、丙、丁得將 A 地有償處分給戊
  2. B甲、乙、丙、丁不得將 A 地有償處分給戊,因為共有人不得為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的受讓人
  3. C甲、乙、丙、丁不得將 A 地有償處分給戊,因為有利害衝突顯失公平情形,難認正當
  4. D甲、乙、丙、丁將 A 地出賣給戊時,因為並非出賣應有部分,故己不得主張先買權

正解 A — 甲、乙、丙、丁得將 A 地有償處分給戊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3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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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34-1 條多數共有人處分共有土地之要件,及共有人得否為受讓人。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34-1 條第一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本題六名共有人中四人同意出賣,人數已逾半數,應有部分合計亦過半時即符合門檻。該項未就受讓人身分設限,近年最高法院判決見解亦肯認共有人得為受讓人。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同意門檻既已具備,且《土地法》第 34-1 條第一項未排除共有人為受讓人,四人自得將 A 地有償處分給戊。
  2. B敘述錯誤。《土地法》第 34-1 條第一項僅規範同意人數與應有部分之計算,無共有人不得為受讓人之文字,此項理由於法無據。
  3. C敘述錯誤。《土地法》第 34-1 條第二項課予事先書面通知或公告之義務,第三項就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定連帶清償責任,未同意之共有人由此受保障,非以利害衝突否定處分效力。
  4. D敘述錯誤。《土地法》第 34-1 條第四項就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定有他共有人優先承購之保障,實務於依同條第一項出賣共有土地全部時,仍保障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本項逕以非出賣應有部分為由否定己之權利,並不正確。

記憶點

人數過半加應有部分過半即可處分,買主是共有人亦然。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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