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單選
甲 105 年 6 月買入 A 房地,購入成本 1,300 萬元,於 106 年 2 月以 2,000 萬元出售 A 房地時,繳納土地增值稅 10 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100 萬元),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 50 萬元,其應納交易所得稅若干?
- A1,925,000 元
- B2,240,000 元
- C2,475,000 元
- D2,880,000 元
正解 C — 2,475,000 元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4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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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的所得額計算與持有期間稅率。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4-4 條第一項,出價取得者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同項但書排除已納土地增值稅;同條第三項再減除當次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餘額按持有期間適用稅率,持有一年以內者稅率百分之四十五。本題持有未滿一年,故選 C。
逐項排除
- A稅率錯:新臺幣 1,925,000 元係課稅餘額按百分之三十五計算,該稅率適用於持有逾一年未逾二年者。
- B兩處都錯:新臺幣 2,240,000 元把已納土地增值稅當費用減除、漏減土地漲價總數額,又誤用百分之三十五。
- C正確,減除項目與稅率均合於《所得稅法》第 14-4 條。
- D減除項錯:新臺幣 2,880,000 元以已納土地增值稅取代土地漲價總數額,稅率選對。
演算步驟
- 交易所得額=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取得改良移轉費用=新臺幣 20,000,000 元−13,000,000 元−500,000 元=新臺幣 6,500,000 元。
- 課稅餘額=交易所得額−土地漲價總數額=新臺幣 6,500,000 元−1,000,000 元=新臺幣 5,500,000 元。
- 應納稅額=新臺幣 5,500,000 元×45%=新臺幣 2,475,000 元。
記憶點
土地增值稅不能當費用,能扣的是土地漲價總數額;稅率看持有幾年。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