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0 單選

甲 105 年 6 月買入 A 房地,購入成本 1,300 萬元,於 106 年 2 月以 2,000 萬元出售 A 房地時,繳納土地增值稅 10 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100 萬元),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 50 萬元,其應納交易所得稅若干?

  1. A1,925,000 元
  2. B2,240,000 元
  3. C2,475,000 元
  4. D2,880,000 元

正解 C — 2,475,000 元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4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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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房地合一交易所得之計算式與持有未逾一年之稅率。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一項,出價取得者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且「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同條第三項再減除當次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持有期間稅率計稅。甲 105 年 6 月買入、106 年 2 月出售,持有在一年以內,適用同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目百分之四十五,故選 C。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110 年 7 月修正,改為僅未自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始得列為成本費用。

逐項排除

  1. A課稅所得算對,卻誤乘百分之三十五,錯在持有期間判斷。
  2. B把土地增值稅列為費用、未減漲價總數額,並誤用百分之三十五。
  3. C與下列演算結果相符,為本題正解。
  4. D同樣誤列土地增值稅且未減漲價總數額,稅率雖對仍不正確。

演算步驟

  1. 房地交易所得額 = 20,000,000 元 − 13,000,000 元 − 500,000 元 = 6,500,000 元;
  2. 課稅所得 = 6,500,000 元 − 漲價總數額 1,000,000 元 = 5,500,000 元;
  3. 應納稅額 = 5,500,000 元 × 45% = 新臺幣 2,475,000 元。

記憶點

土地增值稅不進費用,漲價總數額要減,再乘稅率。

本題涉及的《所得稅法》第 14-4 條(110 年 7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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