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單選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當胎兒為繼承人時,他繼承人如未保留胎兒之應繼分而分割遺產者,其分割行為之效力如何?
- A有效
- B無效
- C得撤銷
- D效力未定
正解 B — 無效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3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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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胎兒的繼承地位,以及未保留胎兒應繼分即行分割遺產的法律效力。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7 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故胎兒得為繼承人。《民法》第 1166 條第一項進而明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其規範形式為禁止規定。他繼承人違反該禁止而分割遺產者,依《民法》第 71 條前段,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故選 B。
逐項排除
- A分割行為既牴觸《民法》第 1166 條第一項之禁止規定,即不能認其有效。
- B違反禁止規定之法律行為,《民法》第 71 條前段所定之效果正是無效,與本項敘述相符。
- C得撤銷須有法律明定之撤銷原因,例如《民法》第 92 條第一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民法》第 1166 條並未賦與任何人撤銷該分割之權利。
- D效力未定係指須待有權人承認始生效力之型態,《民法》第 171 條即以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在本人承認前效力尚未確定為前提;《民法》第 1166 條第一項並非以承認為生效條件,而是直接禁止分割。
記憶點
胎兒應繼分沒保留就分,分割行為無效,不是得撤銷也不是效力未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