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單選
下列何者屬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標的財產?
- A婚前財產
- B婚後之薪資所得
- C婚後因繼承所得之財產
- D婚後所取得之慰撫金
正解 B — 婚後之薪資所得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3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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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標的,以及法條明文排除的兩款財產。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030-1 條第一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不在此限。婚後之薪資所得既屬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婚後財產,又不落入該項但書兩款,自應納入分配標的,故選 B。
逐項排除
- A婚前財產不是分配標的。《民法》第 1030-1 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是「現存之婚後財產」,而《民法》第 1017 條第一項亦將婚前與婚後財產分別歸屬。
- B婚後之薪資所得係因勞務而有償取得之婚後財產,既非無償取得,亦非慰撫金,屬應納入分配的標的。
- C婚後因繼承所得之財產,正落入《民法》第 1030-1 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應自分配標的中扣除。
- D婚後所取得之慰撫金,落入《民法》第 1030-1 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慰撫金」,同樣不列入分配。
記憶點
婚後自己賺的要分,白拿的與療傷的不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