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單選
下列有關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於時效完成後 5 年內實行抵押權
- B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應一律併付拍賣
- C抵押權人聲請查封抵押物,惟該執行名義嗣後經抗告法院裁定予以廢棄確定時,抵押人可依法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D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不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正解 A —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於時效完成後 5 年內實行抵押權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3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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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擔保債權時效完成後抵押權的存續期間,以及附加建物併付拍賣與流抵約款的效力。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80 條,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反面言之,債權請求權雖已罹於時效,抵押權人仍得於時效完成後五年內實行抵押權而受清償,故選 A。
逐項排除
- A這五年是抵押權的存續期間,期間內實行抵押權仍屬有效,期間經過抵押權才歸於消滅。
- B依《民法》第 862 條第三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且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民法》第 877 條,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併付拍賣,且對該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並非一律併付拍賣。
- C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須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抵押權人依當時有效之執行名義聲請查封,該執行名義事後遭裁定廢棄,屬強制執行程序回復的問題,抵押人不因此當然取得慰撫金請求權。
- D依《民法》第 873-1 條第一項,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可見此種約定並非不得訂立,僅生對抗要件的限制。
記憶點
債權時效完成,抵押權還有五年壽命;流抵約款不是禁止,是要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