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甲於颱風過後翌日在河邊拾得從國家森林區漂流而下之珍貴紅檜木,乙自甲處竊取之,並將之以低價出售予不知情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拾得珍貴漂流木,依民法第 802 條無主物先占規定,原始取得其所有權
  2. B甲拾得珍貴漂流木,依民法第 810 條適用關於拾得遺失物規定,負通知及交存該物之義務,無法立即取得該物所有權
  3. C因天災致國有珍貴林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外時,甲得自由撿拾取得所有權,不受民法關於拾得遺失物規定之限制
  4. D甲因丙取得漂流木所有權而受損害時,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正解 B — 甲拾得珍貴漂流木,依民法第 810 條適用關於拾得遺失物規定,負通知及交存該物之義務,無法立即取得該物所有權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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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漂流物之拾得準用拾得遺失物的規定,須先通知交存,期滿未認領才取得所有權。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10 條,拾得漂流物、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者,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同法第 803 條第一項並規定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所有權的取得須待同法第 807 條第一項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始由拾得人取得,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錯誤。《民法》第 802 條的先占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為要件,自國家森林區漂流而下的紅檜木並非無主物,且漂流物已有同法第 810 條的特別規定,不生先占問題。
  2. B正確。依《民法》第 810 條準用拾得遺失物之規定,甲負同法第 803 條第一項的通知與交存義務,須待同法第 807 條第一項的六個月期間屆滿未經認領才取得所有權。
  3. C錯誤。因天災而漂流至國有林區外者,仍屬《民法》第 810 條所稱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應準用拾得遺失物之規定,不得自由撿拾即取得所有權。
  4. D錯誤。甲依前述規定尚未取得漂流木之所有權,即不因丙取得所有權而受有損害,欠缺《民法》第 179 條所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的要件。

記憶點

自然力漂來的東西照遺失物辦:先通知交存,六個月無人認領才輪到拾得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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