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8 單選

下列敘述所涉及之物,何者不能單獨作為物權之客體?

  1. A醫療器材店所販售之大腿義肢
  2. B已被安裝置入大廈內運作的客製化電梯
  3. C區分所有建築物(如大廈)之專有部分
  4. D足以遮風避雨的違章建築物

正解 B — 已被安裝置入大廈內運作的客製化電梯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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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物權客體須為獨立之物,已附合於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者不能單獨作為物權標的。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799 條第二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則指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已安裝置入大廈內運作的電梯,構造上已成為建築物的一部分而不具獨立性,屬共有部分,且依同條第五項,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自不能單獨作為物權之客體,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能單獨作為物權客體。醫療器材店販售的義肢尚未與人體結合,是構造上及使用上均可獨立的動產,得單獨為所有權與買賣的標的。
  2. B不能單獨作為物權客體,即本題答案,理由如上。
  3. C能單獨作為物權客體。依《民法》第 799 條第一項,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者,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
  4. D能單獨作為物權客體。足以遮風避雨的違章建築已具構造上與使用上的獨立性,屬獨立的不動產;其未辦登記者,只是無從取得《民法》第 759-1 條第一項所定登記之推定效力,並非不能成為物權客體。

記憶點

判準是「拆得下來、用得獨立」;裝進大樓運作的電梯拆不下來,只能跟著建築物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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