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我國現行民法對於繼承制度,原則上採取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規範型態。下列何者屬於正確之敘述?

  1. A概括繼承人如對於被繼承人生前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不因被繼承人之死亡而隨之消滅
  2. B第 1138 條所定第 1 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之
  3. C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債務,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4. D拋棄繼承者,就自己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繼續管理該遺產

正解 A — 概括繼承人如對於被繼承人生前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不因被繼承人之死亡而隨之消滅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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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下繼承之效力,包括被繼承人權利義務之承受、拋棄繼承之效果與繼承債務之責任範圍。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148 條第一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 1154 條並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可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享有之權利或所負之義務,不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隨之消滅,而是進入遺產清算關係中續存處理,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正確。第 1148 條第一項採概括繼承,第 1154 條更明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2. B錯誤。依《民法》第 1140 條,代位繼承以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為限,拋棄繼承權者不生代位問題;其應繼分依《民法》第 1176 條第一項,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3. C錯誤。依《民法》第 1153 條第一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係「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本選項漏未表明以所得遺產為限之限制,與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制度不符。
  4. D錯誤。依《民法》第 1176-1 條,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並非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記憶點

拋棄不代位、債務以遺產為限負連帶、拋棄後只負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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