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乙女與丙男發生婚外情,並生下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丁係在甲與乙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推定為甲乙之婚生子女
  2. B甲自知悉丁非其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得對丁提起否認之訴
  3. C丙得以甲與丁為被告,提起否認甲與丁間具有親子關係之訴
  4. D丁與乙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乙無須出面從事認領之動作

正解 C — 丙得以甲與丁為被告,提起否認甲與丁間具有親子關係之訴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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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婚生推定與否認子女之訴的當事人適格,核心是《民法》第 1063 條所定推定婚生之機制,以及得提起否認之訴之人的範圍。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063 條第一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同條第二項明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可見適格之原告僅限夫妻之一方(甲或乙)與子女丁本人,血緣上之生父丙不在條文列舉之內,自不得以甲與丁為被告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C) 之敘述與條文不符。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正確。丁於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依《民法》第 1063 條第一項推定為甲乙之婚生子女;此推定未經否認之訴勝訴判決推翻前,法律上仍以甲為丁之父。
  2. B正確。依《民法》第 1063 條第三項,否認之訴應由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甲自知悉時起二年內得對丁提起。
  3. C錯誤。得提起否認之訴者,條文列舉為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丙為婚外情之生父,並非適格原告,此即本題應選之錯誤敘述。
  4. D正確。依《民法》第 1065 條第二項,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母子關係因分娩之事實當然發生,乙毋庸對丁為認領。

記憶點

推翻婚生推定的鑰匙只在「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手上,血緣生父拿不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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