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單選
依我國民法有關遺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立遺囑,遺囑中將 A 地贈與好友乙。乙於甲之遺囑生效前意外死亡,其後甲重病身亡,乙之繼承人丙得向甲之繼承人丁請求移轉交付 A 地所有權予自己
- B甲遺囑中遺贈予乙之 A 車,因丙之過失毀損,甲之遺囑生效時,推定對丙之權利成為遺贈之客體,乙得向甲之繼承人丁請求移轉該權利予自己
- C甲以遺囑贈與 A 屋予好友乙,遺囑生效時,甲之繼承人丙寄存證信函請求乙 30 日內回函確認,乙置之不理,期限屆滿時,該遺囑中之遺贈,仍然確定生效
- D甲以遺囑贈與 A 屋予好友乙,遺囑生效前,甲將 A 屋出賣予丙取得價金 1 千萬元之債權,甲請求丙將該價金 1 千萬元直接捐贈予丁慈善基金會。甲之遺囑生效時,遺囑中 A 屋之遺贈應屬無效
正解 A — 甲立遺囑,遺囑中將 A 地贈與好友乙。乙於甲之遺囑生效前意外死亡,其後甲重病身亡,乙之繼承人丙得向甲之繼承人丁請求移轉交付 A 地所有權予自己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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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贈之效力,包括受遺贈人先於遺囑生效死亡、遺贈物毀損之權利推定、遺贈之承認擬制與遺贈標的不屬遺產之效果。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199 條,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民法》第 1201 條明定,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乙既於甲死亡前先行死亡,A 地之遺贈自始不生效力,依《民法》第 1208 條該財產仍屬於遺產,乙之繼承人丙無從取得請求移轉之權利。選項(A)謂丙得向丁請求移轉 A 地所有權,與條文效果相反,敘述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 A錯誤,此即本題答案。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遺贈不生效力,受遺贈人之繼承人不得承受該遺贈利益。
- B正確。依《民法》第 1203 條,遺囑人因遺贈物毀損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故甲對丙之權利成為遺贈客體,乙得請求丁移轉該權利。
- C正確。依《民法》第 1207 條,繼承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故該遺贈確定生效。
- D正確。依《民法》第 1202 條,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A 屋已出賣移轉,價金債權亦經甲指示逕行捐贈,繼承開始時均不屬於遺產,遺贈無效。
記憶點
遺贈以受遺贈人於遺囑生效時尚生存為前提,人先走、遺贈落空,財產回歸遺產。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