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5 單選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住戶對於非屬專有部分之利用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住戶得經管理委員會主委同意,於外牆面設置廣告看板
  2. B有 12 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如未依規約或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同意,不得擅自於外牆開口部或陽臺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3. C有 12 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得於外牆開口部或陽臺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無庸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但設置理由消失者,住戶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4. D住戶得經頂樓住戶之許可,於樓頂平台加蓋廟宇神壇

正解 C — 有 12 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得於外牆開口部或陽臺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無庸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但設置理由消失者,住戶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3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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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對外牆面、樓頂平臺等非專有部分的利用限制,以及防墜設施的例外。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二項,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此項是對同條第一項限制所設的直接例外,設置本身無須另經規約或決議同意,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錯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一項所要求者,是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而非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個人同意。
  2. B錯誤: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二項的直接容許寫成須先有規約或決議同意,方向恰好相反。
  3. C正確: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二項的容許要件及設置理由消失後的回復義務相符。
  4. D錯誤:樓頂平臺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一項所列範圍,變更構造應依法令並受完成報備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限制,非頂樓住戶許可即可為之。

記憶點

防墜設施只看老幼、逃生、不外突三條件,不必先開會。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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