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單選
關於公寓大廈公共基金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公共基金其來源之一為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 2 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 B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不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 C區分所有權人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已逾六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 D區分所有權人未繳納公共基金時,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
正解 D — 區分所有權人未繳納公共基金時,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3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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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共基金的來源、權利性質、催討門檻與未繳納的罰則四組數字。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第一項柱書及第六款,區分所有權人違反同法第 18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選項所載主體、金額級距與併予命令的內容均與條文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為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年限是一年而非二年。
- B錯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9 條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選項兩句均與條文相反。
- C錯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所定催討門檻為積欠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並非逾六期。
- D正確: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第一項第六款的處罰主體與金額級距一致,為應選項。
記憶點
公共基金記四個數:提列一年、催討二期、罰鍰四萬到二十萬。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