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單選
關於公寓大廈營運與管理維護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決議,為管理委員會的職務之一
- B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 2 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 C利害關係人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管理委員於必要時得拒絕之,並應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臨時會議
- D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不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正解 B —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 2 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3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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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服務人專章對受僱管理服務人員的執業限制,兼考管理委員會職務範圍。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4 條第三款,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執行業務,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此為受僱人員法定四款義務之一,與選項所述完全一致,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第四款所定管理委員會職務為「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是建議而非決議。
- B正確: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4 條第三款的文字相符,為應選項。
- C錯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等文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並無得拒絕後召開臨時會議的設計。
- D錯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五項定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選項將容許寫成禁止。
記憶點
受僱的管理服務人員只能專屬一家公司,管委會對興革事項只有建議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