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單選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種非屬法定要式行為?
- A兩願離婚
- B買賣契約
- C所有權移轉
- D社團章程之訂定
正解 B — 買賣契約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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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定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的區辨,也就是法律有沒有就該行為明定應以書面或其他一定方式為之。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345 條第二項,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同條第一項也只要求一方約定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條文自始至終沒有課予任何方式要求,買賣因而是諾成、不要式契約,縱使標的物是不動產,須書面的也是物權行為那一層,不是買賣契約本身,故選 B。
逐項排除
- A屬要式行為。依《民法》第 1050 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三個要件缺一不可。
- B非要式行為。《民法》第 345 條就買賣只設意思合致這一個門檻,未要求任何形式。
- C屬要式行為。依《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第二項並明定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 D屬要式行為。《民法》第 47 條明定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並逐款列出目的、名稱、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等應記載事項。
記憶點
買賣只要價金與標的談攏就成立,離婚、章程、不動產物權行為才被法律綁上書面。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