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關於胎兒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無權利能力
  2. B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3. C胎兒為繼承人時,於胎兒出生前,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4. D胎兒為繼承人時,以其母為繼承人

正解 B —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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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胎兒的權利能力範圍,以及胎兒身為繼承人時遺產分割的處理方式。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7 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條文用「視為既已出生」把尚未出生者在有利於自己的範圍內拉到與已出生之人相同的地位,並以「將來非死產」為界限,選項 B 與條文逐字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錯誤。前段與《民法》第 6 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相符,但後段「胎兒無權利能力」與《民法》第 7 條牴觸,胎兒在個人利益保護的範圍內已被視為既已出生。
  2. B正確,內容即《民法》第 7 條全文。
  3. C錯誤。《民法》第 1166 條第一項是「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只要保留應繼分即得分割,並非一律等到胎兒出生。
  4. D錯誤。《民法》第 1166 條第二項規定「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母親是分割程序上的代理人,繼承人仍是胎兒本身。

記憶點

胎兒三句話:保護才視為出生、分割須保留應繼分、母親只是代理人不是繼承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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