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單選
我國民法修正時,增訂有關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制度之規定。依現行民法相關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 B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得因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
- C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仍保有完全之權利能力
- D受輔助宣告之成年人逕自締結汽車之買賣契約,該契約不因欠缺輔助人之事前同意而無效
正解 B — 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得因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要件分界,以及兩者對行為能力所生的不同效果。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5-1 條第一項,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所為的是輔助之宣告;監護宣告則依《民法》第 14 條第一項,要件是「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本選項把輔助宣告的「顯有不足」接到監護宣告上,要件錯置,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正確。《民法》第 15 條明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 B錯誤。「顯有不足」是《民法》第 15-1 條第一項輔助宣告的門檻;監護宣告須達《民法》第 14 條第一項「不能」的程度,同條第三項並規定法院認未達第一項程度者,得為輔助之宣告。
- C正確。依《民法》第 6 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監護宣告所影響的是行為能力,權利能力不受影響。
- D正確。汽車之買賣屬《民法》第 15-2 條第一項第五款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但同條第二項規定第 78 條至第 83 條之規定於未得同意之情形準用之,其中歸於無效者僅限單獨行為(《民法》第 78 條),契約則為效力未定而非無效。
記憶點
「不能」進監護、「顯有不足」進輔助;受輔助人未經同意訂的契約是效力未定,不是無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