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有關贈與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贈與契約一旦成立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之
  2. B贈與契約為要式契約,因此必須作成贈與契約書
  3. C贈與屬於恩惠行為,故成立贈與契約無須受贈人之同意
  4. D因贈與契約為無償契約,故原則上贈與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正解 D — 因贈與契約為無償契約,故原則上贈與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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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贈與契約的成立方式、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以及無償契約下的瑕疵擔保責任。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411 條,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條文以「不負擔保責任」為原則,僅在故意不告知或保證無瑕疵兩種情形設例外,正是因為贈與屬無償契約,受贈人未支付對價,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依《民法》第 408 條第一項,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並非契約成立後即不得撤銷。
  2. B《民法》第 408 條第二項僅將經公證之贈與與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之贈與列為不得任意撤銷的例外,可見公證或書面並非贈與的成立要件,贈與並非要式契約。
  3. C贈與是契約而非單方行為,須贈與人與受贈人的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縱使內容對受贈人單純有利,仍不能省略受贈人允受的意思表示。
  4. D贈與人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例外見《民法》第 411 條但書,本項正確。

記憶點

白拿的東西不附保固,除非送的人明知瑕疵卻不說、或拍胸脯保證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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