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1 單選

有關物權之優先性,在同一標的物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當所有權與定限物權併存時,所有權之效力依舊優先於定限物權
  2. B當內容或性質相衝突之物權併存時,二者效力均等
  3. C先成立用益物權,再設定擔保物權時,該擔保物權不得對抗該已成立之用益物權
  4. D先成立擔保物權,再設定用益物權時,該擔保物權人無論如何皆可主張塗銷該用益物權

正解 C — 先成立用益物權,再設定擔保物權時,該擔保物權不得對抗該已成立之用益物權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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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同一標的物上數個物權併存時的優先次序,以及成立在先的用益物權對後設定擔保物權的效力。

正解理由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併存於同一不動產時,依成立的先後決定其效力次序。用益物權先成立者,標的物的使用收益權能已先行歸屬於該物權人,其後設定的擔保物權只能就存有該負擔的價值取償,不得對抗已成立的用益物權,故選 C。反向的情形則由《民法》第 866 條處理,該條第一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逐項排除

  1. A定限物權是就他人之物取得特定支配權能,其存續期間內所有權的行使受該權利限制,所有權並不優先於定限物權。
  2. B內容或性質相衝突之物權併存時,仍依成立先後定其次序,並非二者效力均等。
  3. C用益物權成立在先時,後設定之擔保物權須承受該既存負擔,不得對抗,本項正確。
  4. D依《民法》第 866 條第二項,須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時,法院始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並非抵押權人無論如何皆可主張塗銷該用益物權。

記憶點

物權排隊看先來後到;抵押權要清掉後設的用益權,還得先證明實行受了影響。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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