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單選
依民法之規定,承租人因下列何種情形致失火而使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應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A重大過失
- B不可抗力
- C具體輕過失
- D抽象輕過失
正解 A — 重大過失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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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時,承租人負賠償責任的歸責門檻。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434 條,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條文把「失火」這一類型單獨抽出來處理,並將門檻明定為重大過失,因此承租人須有重大過失始須賠償,故選 A。
逐項排除
- A重大過失正是《民法》第 434 條所明定的責任門檻,承租人於此情形應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項正確。
- B不可抗力不具可歸責性,不符《民法》第 434 條的重大過失要件;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時,承租人尚得依《民法》第 435 條第一項按滅失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 C具體輕過失指未盡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其歸責程度未達《民法》第 434 條所要求的重大過失,不生失火賠償責任。
- D抽象輕過失指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雖為《民法》第 432 條第一項對承租人保管租賃物的一般要求,但失火情形已由《民法》第 434 條特別限縮為重大過失,不因此負責。
記憶點
失火只罰重大過失,一般的疏忽被《民法》第 434 條擋在門外。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