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單選
下列何者違反近親禁婚範圍之規定?
- A甲先收養丙男,再收養丁女,丙與丁之結婚
- B甲有一子乙,再收養一女丙,之後乙育有一子丁,丙育有一女戊,丁與戊之結婚
- C乙有一女丙,另外收養一女丁,戊有一子己,另外收養一子庚。未久,甲收養乙與戊,丙與己之結婚,丁與庚之結婚
- D甲與前妻育有一子乙,丙與前夫育有一女丁,甲與丙後來結婚,未久,乙與丁欲結婚
正解 A — 甲先收養丙男,再收養丁女,丙與丁之結婚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3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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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983 條第一項各款的近親禁婚範圍,特別是第二款但書對因收養而成立之旁系血親所設的放寬。
正解理由
《民法》第 983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又《民法》第 1077 條第一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丙男與丁女同為甲之養子女,彼此是因收養而成立之二親等旁系血親,輩分雖相同,但二親等不在該款但書放寬之列,仍受禁婚限制,故選 A。
逐項排除
- A丙、丁同為甲之養子女,互為二親等旁系血親,不在《民法》第 983 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放寬之列,其結婚違反禁婚規定,為本題應選者。
- B丁為乙之子、戊為丙之女,乙為甲之子、丙為甲之養女,丁與戊為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依《民法》第 983 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不受限制。
- C甲收養乙與戊後,丙、丁為乙之子女,己、庚為戊之子女,丙與己、丁與庚均為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同受前開但書放寬。
- D甲與丙結婚後,乙與丁互為二親等旁系姻親且輩分相同,而《民法》第 983 條第一項第三款所限制者為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而輩分「不相同」者,故不在禁婚範圍。
記憶點
收養造成的旁系血親,只有四親等與六親等且輩分相同才鬆綁,二親等的養兄妹仍不得結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