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單選
有關動產善意受讓要件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完成讓與動產之交付行為,此之交付不包含觀念交付
- B受讓人出於善意且有抽象輕過失者,不受占有之保護
- C讓與人必須是無權代理
- D盜贓物為金錢時,被害人不得向善意占有人請求回復
正解 D — 盜贓物為金錢時,被害人不得向善意占有人請求回復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3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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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動產善意受讓的要件與其例外,核心條文是《民法》第 948 條、第 801 條與盜贓遺失物的回復規定。
正解理由
《民法》第 951 條規定「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金錢屬高度流通之物,該條明文排除回復請求,被害人不得向善意占有人請求回復,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民法》第 761 條第二項、第三項承認以占有改定及讓與返還請求權代交付,《民法》第 948 條第二項並僅就依第 761 條第二項所為之受讓,要求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可見觀念交付並未被全面排除,敘述錯誤。
- B《民法》第 948 條第一項但書所定的阻卻事由是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抽象輕過失仍受占有規定之保護,敘述錯誤。
- C依《民法》第 948 條第一項及第 801 條,善意受讓的前提是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即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是兩回事,敘述錯誤。
- D與《民法》第 951 條相符,敘述正確。
記憶點
重大過失才擋善意受讓;盜贓遺失物二年內可追,但金錢與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追不回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