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單選
乙將其所有汽車為甲設定動產質權,以為其對甲借款債務之擔保。該車並已交付甲之占有。下列那種情形,甲之動產質權並不消滅?
- A丙仗義相助幫乙清償該債務
- B甲將該車返還給乙
- C甲喪失對該車之占有,於第 3 年始請求返還
- D該車被盜後,隔年再讓與給善意第三人,甲對該第三人行使回復請求權時
正解 D — 該車被盜後,隔年再讓與給善意第三人,甲對該第三人行使回復請求權時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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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動產質權的消滅事由,以及盜贓物回復請求權對質權的影響。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949 條第一項,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同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汽車被盜、隔年始讓與善意第三人,甲於二年內行使回復請求權,回復後其質權自喪失占有時起回復,質權並不消滅,故選 D。
逐項排除
- A丙代乙清償債務後,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民法》第 896 條規定動產質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質權人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領權之人,質權因從屬性而消滅。
- B《民法》第 897 條規定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返還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故甲把車還給乙,質權消滅。
- C《民法》第 898 條規定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甲遲至第 3 年才請求返還,已逾二年,質權消滅。
- D依《民法》第 949 條第二項,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甲之動產質權不消滅,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質權怕三件事——債權清償、把質物還回去、丟了兩年不追;被偷而在二年內追回的,權利跟著回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