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5 單選

下列有關意思表示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因錯誤或被詐欺而締結契約者,在表意人依法撤銷其意思表示之前,契約效力未定
  2. B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未合致者,其契約自始未成立
  3. C買賣為諾成契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縱然未訂立書面,亦不影響契約之成立
  4. D非定期行為之契約,當事人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債務人仍不履行時,債權人仍須另為解約之意思表示

正解 A — 因錯誤或被詐欺而締結契約者,在表意人依法撤銷其意思表示之前,契約效力未定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3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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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得撤銷的意思表示在撤銷前的效力,以及契約成立與解除的基本規則。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8 條第一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同法第 92 條第一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兩條用的都是「得撤銷」,可見該意思表示在撤銷前仍屬有效,據以締結的契約亦為有效成立,而非效力未定,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效力未定指法律行為的效力繫於他人承認,得撤銷的行為則在撤銷前完全有效,兩種狀態的內涵並不相同。
  2. B依《民法》第 153 條第一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意思未合致即欠缺成立要件,契約自始不成立。本項正確。
  3. C依《民法》第 345 條第二項,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法律並未要求作成書面。本項正確。
  4. D依《民法》第 254 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又依《民法》第 258 條第一項,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催告與解除是兩個各自獨立的動作。本項正確。

記憶點

得撤銷的先有效後歸零,效力未定的則要等人點頭才生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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