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6 單選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土地房屋交易所得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 103 年 1 月 1 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並持有期間少於 2 年者,應予課徵所得稅
  2. B於 103 年 1 月 1 日之次日後取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應予課徵所得稅
  3. C交易前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應免納所得稅
  4. D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改良物,應予課徵所得稅

正解 A —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 103 年 1 月 1 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並持有期間少於 2 年者,應予課徵所得稅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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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房地合一課稅的課稅範圍(《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與免稅列舉(《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如何分工。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一項第一款,「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者,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A) 與本款兩個要件逐字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正確。取得日在 103 年 1 月 1 日之次日以後、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兩要件同時成立即落入課稅範圍。
  2. B錯誤。《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三項明定,該條第一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農舍自始不在課稅範圍內。
  3. C錯誤。交易前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只是《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第一項第一款自住房地免稅的要件之一,該款尚須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六年,且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免稅所得額並以四百萬元為限。
  4. D錯誤。《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第一項第三款將「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列為免納所得稅,並非應予課稅。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第 4 條之 5 均已於 110 年 7 月修正。

記憶點

先看《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有沒有「進來」,再看《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能不能「出去」。

本題涉及的《所得稅法》第 4-4 條(110 年 7 月修正)、《所得稅法》第 4-5 條(110 年 7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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