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單選
A 地及坐落其上之 B 屋原同屬甲所有。甲僅將 B 屋贈與並移轉給乙,乙以 B 屋設定抵押權給丙,其後,法院拍賣 B 屋而由丁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由於法律規定甲乙間就 A 地視為有地上權關係,故甲得主張先買權
- B由於法律推定甲為出租人,故甲得主張先買權
- C由於實務上認為強制拍賣在性質上為公法上的買賣,故甲不得主張先買權
- D由於物權效力先買權不得任意創設,故甲不得主張先買權
正解 B — 由於法律推定甲為出租人,故甲得主張先買權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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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與其上房屋同屬一人而僅讓與房屋時的法律關係定性,以及基地所有權人對房屋的優先購買權。
正解理由
A 地與 B 屋原同屬甲所有,甲僅將 B 屋贈與並移轉給乙,依《民法》就土地及其上房屋同屬一人而僅將房屋讓與他人時的規定,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存在,甲即居於基地出租人的地位。其後 B 屋經法院拍賣而由丁拍定,屬《土地法》第 104 條第一項後段所稱「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甲自得主張,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法定地上權的前提是土地與建築物同屬一人而因強制執行的拍賣致異其所有人;甲乙之間是贈與而非拍賣,成立的是推定租賃,不是視為有地上權關係。
- B正確。推定租賃使甲成為出租人兼基地所有權人,房屋出賣時即得依《土地法》第 104 條第一項主張優先購買。
- C錯誤。實務上認為強制拍賣性質仍屬買賣,優先購買權於拍賣程序同有適用,不因由法院拍定而排除。
- D錯誤。甲的優先購買權由《土地法》第 104 條第一項直接賦予,是法律明定的權利,並非當事人任意創設的物權。
記憶點
房屋出賣,基地所有權人有先買權;基地出賣,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有先買權,兩個方向都要記。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