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2 單選

依實務見解,關於地籍、地用與地稅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甲有已登記的 A 地,在占有人乙向地政機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前,甲向乙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倘乙於該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請求確認其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及命甲容忍其辦理地上權登記,且其提起反訴於程序上並無不合,法院自應就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否,為實體上裁判
  2. B甲有一工廠之 A 鐵塔,為專供機械設備用之建築物,可認為非房屋稅課徵之對象
  3. C原住民甲於山坡地範圍內的 A 原住民保留地取得農育權,並繼續自行經營滿 5 年,則甲得無償取得 A 地所有權
  4. D甲將其 A 基地出租於乙蓋 B 屋,於租賃期間,B 屋因故滅失,則甲得收回 A 地

正解 D — 甲將其 A 基地出租於乙蓋 B 屋,於租賃期間,B 屋因故滅失,則甲得收回 A 地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3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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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租地建屋之基地租賃於房屋滅失後是否消滅,並旁及房屋稅之課徵對象與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訴訟處理。

正解理由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其契約內容以承租人在基地上建屋使用為目的,《土地法》第 102 條並要求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足見此種租賃係以建築物長期存續為中心而設計。依實務見解,房屋於租賃期間因故滅失,承租人仍得於租期內重建,基地租賃關係並不隨房屋滅失而消滅,出租人不得僅憑房屋滅失收回基地。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占有人於拆屋還地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請求確認其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並命所有權人容忍其辦理登記,該反訴於程序上既無不合,法院即應就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否為實體上裁判。
  2. B敘述正確。《房屋稅條例》第 3 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專供機械設備使用之鐵塔既非供人使用之房屋,亦非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兩項要件均不該當。
  3. C敘述正確。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取得農育權並繼續自行經營滿五年而無償取得該地所有權,係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法令所設之權利取得途徑。
  4. D敘述錯誤。基地租賃之目的在建築房屋使用,房屋滅失後承租人得再行建築,出租人不得因此收回基地,本項與實務見解不符。

記憶點

租地建屋,屋毀地不還。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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