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單選
依契稅條例之規定,契稅之課稅基礎是?
- A實價
- B市價
- C房價
- D契價
正解 D — 契價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3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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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契稅的課稅基礎為何,以及《契稅條例》所稱「契價」的認定方式。
正解理由
《契稅條例》第 3 條規定契稅稅率如下: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六款一律以「契價」為計算基礎。《契稅條例》第 13 條第一項並明定,第三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十一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契稅既按契價乘以稅率課徵,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實價並非課稅基礎。《契稅條例》第 13 條第一項以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僅在依第十一條領買、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且移轉價格較低時,才從其移轉價格。
- B市價亦非《契稅條例》所定基礎;該條例通篇以契價計徵,未授權按市場價格核課。
- C房價並非《契稅條例》的用語,該條例對房屋與其他不動產的計徵基礎一律稱契價。
- D與《契稅條例》第 3 條、第 13 條相符,契稅以契價為課稅基礎。
記憶點
契稅按契價課,契價就是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