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單選
依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應表明之事項?
- A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 B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 C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D道路系統
正解 A — 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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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細部計畫應表明事項的七款清單,以及它與主要計畫應表明事項的界線。
正解理由
《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第一項規定,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下列事項表明之:一、計畫地區範圍。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四、事業及財務計畫。五、道路系統。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七、其他。同條第二項並定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不在這七款之列,而是《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第一項第五款主要計畫書應表明的事項,故選 A。
逐項排除
- A不屬細部計畫。此款出現在《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第一項第五款的主要計畫應表明事項。
- B屬細部計畫。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為《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第一項第二款。
- C屬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第一項第三款。
- D屬細部計畫。道路系統為《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第一項第五款。
記憶點
名勝古蹟寫在主要計畫,細部計畫管的是分區管制、密度與地區性設施。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