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8 單選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已依法設立界標之土地所有權人,於重測結果公告後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者,應如何辦理?

  1. A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2. B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公告期滿後,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請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3. C應由該管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 15 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4. D應由該管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 15 日內,循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正解 A — 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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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後,土地所有權人對重測結果不服的法定救濟途徑——聲請複丈,而非調處或另行申請重測。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46-3 條第一項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同條第二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題示所有權人已依法設立界標,並無該條但書所排除的情形,其救濟方式即為在公告期間內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與《土地法》第 46-3 條第二項逐字相符,且限於公告期間內為之、複丈以一次為限。
  2. B於法無據。《土地法》第 46-3 條第三項規定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者,地政機關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無公告期滿後再申請重測的路徑。
  3. C調處程序規定於《土地法》第 59 條第二項,係土地總登記公告期間因異議而生權利爭執的處理;重測時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者,才依《土地法》第 46-2 條第二項準用之。
  4. D適用對象已誤,且救濟方式亦誤:《土地法》第 59 條第二項的不服調處途徑,是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而非循行政救濟程序。

記憶點

重測有錯先繳複丈費聲請複丈,界址吵起來才輪到調處。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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