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5 單選

民法關於法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法人可分為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
  2. B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3. C法人應設董事與監察人
  4. D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正解 C — 法人應設董事與監察人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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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人的機關設置,董事為必設機關、監察人為得設機關。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27 條第一項前段,法人應設董事;同條第四項則規定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條文對監察人用的是「得設」,並非必設機關,本選項把監察人寫成應設,與條文不符,題目問錯誤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民法》總則編第二章第二節法人之下分為第二款社團與第三款財團,同法第 48 條規定社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同法第 61 條規定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兩種法人類型並存。
  2. B敘述正確,與《民法》第 26 條文字相同: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3. C敘述錯誤,即本題答案。依《民法》第 27 條第一項與第四項,董事應設、監察人得設,法人未設監察人並不違法。
  4. D敘述正確,與《民法》第 28 條文字相同: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記憶點

《民法》第 27 條裡董事寫「應設」、監察人寫「得設」,一字之差就是本題的成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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