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9 單選

不動產經紀業者以下何種行為不涉及違法聯合行為?

  1. A共同決定服務報酬收費標準,或協議限制服務報酬之調整
  2. B協議拒絕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參與聯賣
  3. C共同約束開發物件必須與委託人簽訂一般委託契約
  4. D共同約束專任委託契約之期間

正解 C — 共同約束開發物件必須與委託人簽訂一般委託契約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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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聯合行為的構成要件,判斷哪一種同業約定沒有相互約束到足以影響市場功能。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一項,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同法第 15 條第一項前段並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共同約束開發物件必須與委託人簽訂一般委託契約,委託人仍得同時委託其他經紀業或自行出售,既未共同決定價格、數量或交易對象,也不生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而影響服務供需市場功能的效果,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涉及。共同決定服務報酬收費標準或協議限制其調整,正是《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一項所稱共同決定服務之價格。
  2. B涉及。協議拒絕其他經紀業者參與聯賣,屬《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一項的共同決定交易對象並相互約束事業活動。
  3. C不涉及。一般委託契約保留了委託人另行委託他人及自行成交的空間,欠缺限制競爭的效果。
  4. D涉及。共同約束專任委託契約之期間,是對交易條件的相互約束,落在《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一項的「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

記憶點

合意、相互約束、足以影響市場功能三段都到齊才是聯合行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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