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單選
甲房屋仲介公司擬與乙房屋仲介公司合併,下列何種情形不須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 A甲公司已持有乙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
- B兩家公司合併後之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 C乙公司之市場占有率已達四分之一
- D甲公司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公告之金額
正解 A — 甲公司已持有乙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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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事業結合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的三道門檻,以及公平交易法明文排除申報義務的例外類型。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12 條第一款,「參與結合之一事業或其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已持有他事業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再與該他事業結合者」,不適用同法第 11 條第一項的事前申報規定。甲公司既已持有乙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控制關係在合併前即已存在,再行合併並未使市場結構另生變動,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所述情形與《公平交易法》第 12 條第一款完全相符,屬排除申報之列,不須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 B兩家公司合併後之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該當《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第一項第一款「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應先申報。
- C乙公司之市場占有率已達四分之一,該當《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第一項第二款「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應先申報。
- D甲公司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公告金額,該當《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第一項第三款「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應先申報。
記憶點
三分之一、四分之一、銷售金額三道門檻要申報;已持股過半再結合,控制關係本來就在,免申報。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