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單選
甲通過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並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多年,同時擔任乙仲介公司董事長。執業期間因車禍腦部受創而受法院監護宣告,成為無行為能力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得繼續充任不動產經紀人,其資格不受影響
- B主管機關應予甲申誡處分
- C主管機關應廢止乙公司之營業許可
- D由主管機關命乙公司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
正解 D — 由主管機關命乙公司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經紀人員成為無行為能力人而同時身兼經紀業負責人時,對「人」與對「業」兩條處理線各自的法律效果。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6 條第一項第一款,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同條例第 6 條第二項規定,經紀業經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其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甲為乙公司董事長且已受監護宣告,主管機關應先命限期改善,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4 條第三項規定,有第 6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員,已充任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或證明,甲的經紀人資格會受影響。
- B錯誤,《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1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應予申誡的情形,限於經紀人員違反該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受監護宣告不在其中。
- C錯誤。同條例第 6 條第二項並非直接廢止許可,須先命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才廢止。
- D正確。與同條例第 6 條第二項的處理程序完全相符。
記憶點
人的線撤照或廢證,業的線先改善再廢止許可,兩條線不可互換。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