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8 單選

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事業不得為限制競爭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事業不得限制消費者,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
  2. B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3. C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4. D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正解 A — 事業不得限制消費者,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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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限制競爭專章中,轉售價格維持與其他限制競爭行為的規範主體,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第一項,「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被禁止限制的對象是「交易相對人」,也就是向該事業進貨後再轉售的下游事業,不是最終的消費者;本選項把主體換成消費者,與條文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第一項所禁止的是限制「交易相對人」的轉售價格,且設有「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的例外,本項寫成限制消費者,主體與條文不合,即為所問。
  2. B與《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五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相符。
  3. C與《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三款「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相符。
  4. D與《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相符。

記憶點

轉售價格維持限制的是交易相對人;《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五款都以「有限制競爭之虞」為共同前提。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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