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單選
近來針對不動產經紀業的廣告行為,發生許多爭議。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 B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應註明廣告業名稱
- C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經紀業應負行政之損失補償責任
- D主管機關僅能就經紀業違反得刊登廣告及銷售時間之規定,處罰經紀業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正解 A —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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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對廣告及銷售的時點限制、內容要求與責任型態。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第一項,「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先有委託契約書、後有廣告與銷售是法定順序,用意在確保廣告背後真有委託關係,故選 A。
逐項排除
- A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第一項文字相符,簽訂委託契約書是刊登廣告及銷售的前提。
- B《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第二項要求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本項寫成註明廣告業名稱,應揭露的主體錯置。
- C《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第三項就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定的是「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屬民事賠償,本項寫成行政之損失補償責任,責任性質不符。
- D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一項第三款,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的處罰範圍並不以違反刊登時間之規定為限。
記憶點
先簽委託契約書才能打廣告;廣告要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不符即負損害賠償責任。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