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6 單選

下列有關定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其契約視為成立
  2. B定金為諾成契約,於當事人約定時即成立
  3. C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4. D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視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總額

正解 C —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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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定金之要物性、契約成立之推定,以及定金依歸責事由分配的四種效果。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249 條第二款,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C 之敘述與該款文字一致,付定金之一方自己造成契約不能履行者,已交付之定金即由受定金人保有,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錯誤。《民法》第 248 條的文字是「推定其契約成立」,不是「視為」;推定容許當事人舉反證推翻,擬制則不許反證,兩者效力不同。
  2. B錯誤。定金契約為要物契約,須現實交付定金始生效力,《民法》第 248 條即以「由他方受有定金時」為前提,並非僅憑當事人約定即告成立。
  3. C正確,為本題所選。付定金之一方可歸責而致契約不能履行者,依《民法》第 249 條第二款,其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4. D錯誤。依《民法》第 249 條第四款,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至於「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是《民法》第 250 條第二項就違約金所設的效果,並非定金。

記憶點

定金四款看誰有責:自己有責拿不回,對方有責加倍還,雙方無責原數還,契約履行抵價金。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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