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6 單選

民法規定權利客體中動產、不動產之定義、種類及變動之法定方式;依該規定之內容,下列何者屬於正確之敘述?

  1. A甲在所有 A 地種植芭樂樹,樹上之芭樂成熟時,即已成為獨立之動產
  2. B甲為慶祝關聖帝君生日臨時搭建完成之表演舞台,屬於甲獨立取得之定著物所有權
  3. C甲移轉買賣標的物之 A 地予乙,甲、乙完成 A 地所有權讓與合意並交付 A 地後,乙即成為 A 地之新所有權人
  4. D甲在 A 地池塘養殖金魚,池中金魚所生金魚苗,由甲取得該金魚苗之獨立動產物權

正解 D — 甲在 A 地池塘養殖金魚,池中金魚所生金魚苗,由甲取得該金魚苗之獨立動產物權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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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與其出產物、定著物的界線,以及不動產物權變動方式與天然孳息的歸屬。

正解理由

金魚是動產,池中母魚所生的魚苗屬母魚之天然孳息。依《民法》物權編所有權章關於孳息歸屬之原則,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甲既為母魚之所有人,魚苗自母體分離而成為獨立之動產時,其所有權即原始歸屬於甲,不必另有讓與合意或交付,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錯誤。依《民法》第 66 條第二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芭樂縱已成熟,未自樹上分離前仍屬土地之部分,不是獨立的動產。
  2. B錯誤。《民法》第 66 條第一項所稱定著物,須繼續固定附著於土地而非暫時性者;為慶典臨時搭建、活動結束即行拆除的表演舞台欠缺繼續性,不成立獨立的定著物所有權。
  3. C錯誤。依《民法》第 758 條第一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同條第二項並要求該行為以書面為之;僅有讓與合意與交付而未完成登記,乙尚未取得 A 地所有權。
  4. D正確。理由如上,魚苗於自母體分離時由母魚所有人原始取得。

記憶點

未分離的果實是土地的一部分、臨時舞台不是定著物、土地要登記才生效、天然孳息分離後歸原物所有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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