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單選
下列關於利息之敘述,何者正確?
- A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原則上以週年利率為百分之六計算
- B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 C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約定當然無效,此時應以法定利率計算應給付之利息
- D債權人受領超過最高利率之利息,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係不當得利,應返還債務人
正解 B —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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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債之標的一節關於法定利率、高利之提前清償權與最高約定利率的三組數字。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204 條第一項,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同法第 204 條第二項並規定,此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B 之敘述與該條文字完全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民法》第 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不是百分之六。
- B正確,為本題所選。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利率須「逾」週年百分之十二、須經過一年、行使前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清償的標的則是原本。
- C錯誤。《民法》第 205 條的效果是債權人對於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並非約定當然無效,也不是整筆改依法定利率計算;百分之二十以內的部分仍然有效。
- D錯誤。承上,超過部分僅生無請求權之效果,債權本身並未消滅,債務人若已任意給付,係對現存債務為清償,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不得請求返還。
記憶點
五、十二、二十三個數字:五是法定利率,逾十二開啟提前清償權,超過二十的部分要不回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