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下列關於利息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原則上以週年利率為百分之六計算
  2. B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3. C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約定當然無效,此時應以法定利率計算應給付之利息
  4. D債權人受領超過最高利率之利息,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係不當得利,應返還債務人

正解 B —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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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債編通則的利息規則——法定利率、高利時的提前清償權、最高利率界線與超額利息能否請求返還。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204 條第一項,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同法第 204 條第二項並規定此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B) 與條文逐字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數值錯。《民法》第 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是百分之五,不是百分之六。
  2. B正確。四個要件缺一不可:逾週年百分之十二、經過一年、一個月前預告、清償標的是原本。
  3. C法律效果錯。考試當時的《民法》第 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債權人不得請求,而非約定當然無效,也不會改依法定利率計算(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110 年 1 月修正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上限降為百分之十六且改採無效)。
  4. D定性錯。超過部分既屬無請求權的自然債務,債務人仍任意給付時,依《民法》第 180 條第三款,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故非不當得利。

記憶點

沒約定補百分之五、逾百分之十二可預告一個月提前還本、當年超過百分之二十只是要不回來。

本題涉及的《民法》第 205 條(110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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