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單選
下列何種情形,債務人之原有債務不會發生消滅之效果?
- A債權人受領債務人以代物清償方式清償原有之債務
- B債務人對債權人已屆清償期之債權行使抵銷權,彼此間在抵銷數額之債權債務
- C債權與其債務發生混同之情形
- D債務人以間接給付之方式清償原有之債務
正解 D — 債務人以間接給付之方式清償原有之債務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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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代物清償、抵銷、混同都直接使債之關係消滅,間接給付則須待新債務實際履行,原有債務才消滅。
正解理由
《民法》第 712 條第一項規定:「指示人為清償其對於領取人之債務而交付指示證券者,其債務於被指示人為給付時消滅。」同條第二項並規定債權人受領指示證券者,不得請求指示人就原有債務為給付,但於指示證券所定期限內不能由被指示人領取給付者不在此限。可見以間接給付方式清償時,原有債務在新債務履行前並未消滅,只是暫時不得請求,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原有債務消滅。《民法》第 319 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代物清償一經受領即生消滅效果。
- B原有債務消滅。《民法》第 334 條第一項規定二人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抵銷數額範圍內的債權債務即歸消滅。
- C原有債務消滅。《民法》第 344 條規定「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混同是法定的消滅原因。
- D原有債務不消滅。間接給付是為清償舊債務而另負新債務,依《民法》第 712 條的規範模式,原有債務要等新債務實際履行後才消滅。
記憶點
代物清償是「換個東西當場結清」,間接給付是「先開新票,票兌現了舊債才清」。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