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單選
下列何者屬於當然無效之法律行為?
- A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而該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
- B詐欺之意思表示係由第三人所為,而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
- C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
- D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
正解 A —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而該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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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律行為效力的三分法——無效、得撤銷、效力未定,逐一為四個選項定位。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6 條,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原則上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相對人明知時,該意思表示即為無效,且係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無待任何人撤銷或主張,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依《民法》第 86 條但書,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於相對人明知其情形時無效,屬當然無效之法律行為。
- B依《民法》第 92 條第一項但書,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撤銷前行為仍屬有效,是得撤銷而非當然無效。
- C依《民法》第 118 條第二項,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與無效恰恰相反。
- D依《民法》第 83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記憶點
心中保留被看穿=無效;第三人詐欺=得撤銷;無權處分後取得權利=自始有效;用詐術=有效——四種效力各就各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