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5 單選

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2. B拋棄繼承後,應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未為通知者,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3. C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4. D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正解 B — 拋棄繼承後,應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未為通知者,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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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拋棄繼承之期間、方式、效力,以及拋棄後通知義務之性質。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174 條第三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條文僅課予通知義務,並未規定未通知者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拋棄之要件係同條第二項所定「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通知後順位繼承人並非其中之一,(B) 把未通知與拋棄不生效力相連結,於法無據,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與《民法》第 1174 條第二項一致,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敘述正確。
  2. B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固為《民法》第 1174 條第三項之義務,且設有不能通知之但書,惟未通知並不使拋棄繼承不生效力,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3. C《民法》第 1176 條第四項明定,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敘述正確。
  4. D《民法》第 1175 條明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敘述正確。

記憶點

拋棄生效看「三個月內、書面、向法院」;書面通知後順位是義務,不是生效要件。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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