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甲將其所有之名畫出租於乙,並未將代理權授與乙。詎料,乙竟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善意之丙訂立買賣契約,將名畫出賣並交付於丙。甲不承認乙之無權代理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丙善意取得名畫之所有權
  2. B丙得請求乙損害賠償
  3. C乙與丙之買賣契約有效
  4. D乙與丙之物權契約有效

正解 B — 丙得請求乙損害賠償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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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無權代理的效果——本人拒絕承認後,契約對本人不生效力,善意相對人只能向無權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10 條,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乙未受甲授與代理權,卻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善意之丙訂約並交付名畫,甲又拒絕承認,丙的損失即由乙依該條負責,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錯誤。《民法》第 948 條第一項保護的是「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而受讓人善意受讓動產占有的無權處分情形;乙是以甲之代理人名義為之,欠缺的是代理權而非自己名下的處分權外觀,丙未因此取得名畫所有權。
  2. B正確。乙為無代理權人,丙為善意相對人,第 110 條的要件齊備。
  3. C錯誤。依《民法》第 170 條第一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甲既不承認,該買賣契約確定對甲不生效力。
  4. D錯誤。移轉名畫所有權的物權契約同樣是以甲之代理人名義所為,判斷標準相同,依《民法》第 170 條第一項未經甲承認即不生效力。

記憶點

用本人名義而無權,是無權代理——找代理人賠錢,不是找本人要東西。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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