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下列何者得為被繼承人親屬中之法定繼承人?

  1. A被繼承人兄弟之配偶
  2. B被繼承人父親之兄弟
  3. C被繼承人母親之兄弟之配偶
  4. D被繼承人所認領之非婚生子女

正解 D — 被繼承人所認領之非婚生子女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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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1138 條法定繼承人的四個順序全屬血親,以及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依《民法》第 1065 條視為婚生子女的效果。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 1065 條第一項前段並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經認領者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屬第一順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非繼承人。兄弟之配偶依《民法》第 969 條為血親之配偶,屬姻親而非血親,不在《民法》第 1138 條四個順序之列。
  2. B非繼承人。父親之兄弟雖是血親,卻是三親等旁系血親,《民法》第 1138 條只列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未及旁系血親尊親屬。
  3. C非繼承人。母親之兄弟之配偶同為《民法》第 969 條所稱血親之配偶,屬姻親,一樣不在四個順序內。
  4. D是繼承人。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依《民法》第 1065 條第一項視為婚生子女,成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居《民法》第 1138 條第一順序。

記憶點

繼承順序只認「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四格加配偶一位,姻親零席次。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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