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單選
民法關於特留分比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B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C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D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正解 C —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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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特留分之法定比例,即《民法》第 1223 條對五類繼承人特留分之規定。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223 條,繼承人之特留分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選項 (C) 稱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與條文所定之三分之一不符。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正確。《民法》第 1223 條第一款明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B正確。《民法》第 1223 條第二款明定,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C錯誤。《民法》第 1223 條第四款明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選項寫成二分之一,即為本題應選之錯誤敘述。
- D正確。《民法》第 1223 條第三款明定,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記憶點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三分之一。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