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並無任何子女。嗣後,甲男死亡,繼承人為乙與甲之父母丙丁。關於乙女之應繼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與丙丁平均繼承,各三分之一
  2. B乙女之應繼分為遺產之二分之一
  3. C乙女之應繼分為遺產之三分之二
  4. D乙女之應繼分為遺產之四分之三

正解 B — 乙女之應繼分為遺產之二分之一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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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配偶與各順序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時之應繼分,即《民法》第 1144 條的比例規定。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序為父母。甲乙婚後並無子女,甲死亡時欠缺第一順序繼承人,即由配偶乙與第二順序之父母丙丁共同繼承。依《民法》第 1144 條第二款,配偶與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故乙之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錯誤。三人平均各三分之一,是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之算法(《民法》第 1144 條第一款「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本題甲無子女,並無第一順序繼承人,不能適用。
  2. B正確。乙與第二順序之父母丙丁同為繼承,依《民法》第 1144 條第二款取得遺產二分之一;剩餘二分之一由丙丁依《民法》第 1141 條按人數平均繼承,各得遺產四分之一。
  3. C錯誤。遺產三分之二是《民法》第 1144 條第三款所定、配偶與第四順序之祖父母同為繼承時之應繼分,與本題之繼承人組合不符。
  4. D錯誤。《民法》第 1144 條各款並無四分之三之應繼分;配偶取得遺產全部,依同條第四款須無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始有適用。

記憶點

配偶應繼分:跟子女平分、跟父母或兄弟姊妹拿一半、跟祖父母拿三分之二、都沒有就全拿。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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